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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论|民事范畴案子也应注重正当防卫

发布时间:2025-05-08 点此:993次

在重庆保时捷女司机打人被反削事情闹得沸反盈天之际,8月2日又在广东揭阳上演了“保时捷女司机自行车版”一幕。一女子手持一把长柄雨伞骑自行车行进,一男人骑车相向驶来。当两人快挨近时,男人刹车停下,女子随后与其相撞,挥起雨伞便向男人打去。男人先是用手臂挡住,后将女子拉下车殴伤。女子动身捡起雨伞回击,男人夺下雨伞向女子挥去。同保时捷女司机自己无理还专横嚣张相同,这名女子的行为难以让人容忍了。该女子与保时捷女司机都遭反削,还引起一片愤恨声,原因就在于她们严峻挑战了品德低线。不要只是看到昆山反杀案、涞源反杀案、邢台入室反杀案等一同起生命安全遭到严峻威胁时“反杀”的正当防卫性质,其实,在打人耳光、没有形成损伤结果或许仅形成细微损伤、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行凶行为中,也相同没有只能忍耐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,相同存在正当防卫问题。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一条规则,“因正当防卫形成危害的,不承当民事职责。 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极限,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。”这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是相同的。该注重民事领域中的正当防卫问题了。还望相关部分在进一步完善法令,像只是扇人两耳光、踢人一脚之类没有形成任何肉体或物理性损伤结果的行为,也应在给予人格尊严损伤补偿。事实上,也只要对“反削”性损伤不予补偿,关于超越必要极限的予以恰当补偿,才能使受害人愈加勇于反击,让人们不敢容易耍横,逐步把暴力戾气压下去。相反,假如依然像一直以来那样,无视首要打人者挑起事端的寻衅滋事性质,只是依据损伤结果进行职责区分,就会使得寻衅挨打与无端被人殴伤没什么差异,客观上限制正当防卫而滋长要强耍横之风。
(作者 吴元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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